第四条

有效

每年一月至三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季",每年七月至九月为"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季"。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开展献血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