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四条有效每年一月至三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季",每年七月至九月为"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季"。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开展献血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