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