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三条有效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