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系统,连通相关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现献血者及血液的信息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