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在本市临床用血的,用血费用由就诊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减免。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在异地临床用血的,由本市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