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不依照规定申报检疫,或者申报检疫的货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不从公布的机场、港口、车站等指定引入口岸的指定通道进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