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入省外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肥料,或者从省外疫区、疫情威胁区引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