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参加科研、展览、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