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当省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对本省无疫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威胁时,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宣布暂停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前移检疫关口,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封锁引入口岸。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