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屠宰、销售、收购、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销售、收购、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来自疫区或者疫情威胁区的;

(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未加施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