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素质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培训和考核机制。

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