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影响本区域的动物疫病状况以及动物卫生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做出预警预报,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