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