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许可排污的;(二)对违反规定排污及其他破坏南渡江生态环境的行为,不监督、不制止的;(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不依法受理、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