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占用、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