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