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