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看护被留置人员;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十)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