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十条有效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一)文书助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心理咨询、翻译、数据分析、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