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的;
(三)未发布或者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的;
(四)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五)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依法应保护的信息的;
(六)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标识或者名义等从事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
(七)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财产和经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