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损害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志愿者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三)志愿者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