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志愿服务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来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