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培训和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

(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七)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遵守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