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社会、乐助他人的精神。限制行为能力人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和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