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职工(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为工会会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