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第十二条已废止加入中国工会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要求对曾加入中国工会予以证明的,可由当地总工会发给证明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