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加入中国工会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要求对曾加入中国工会予以证明的,可由当地总工会发给证明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