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的同意。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