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编制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拟建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决策、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控制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