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编制勘察文件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收集勘察资料,经测试、实验、分析评价和论证,提出具体的勘察结论、地基基础建议方案和岩土工程治理方案。不同阶段的勘察文件应当分别符合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