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编制勘察文件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收集勘察资料,经测试、实验、分析评价和论证,提出具体的勘察结论、地基基础建议方案和岩土工程治理方案。

不同阶段的勘察文件应当分别符合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