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经济协议等为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