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经济协议等为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