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

(三)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四)符合城市规划和县、镇、村庄规划;

(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结合当地情况采用标准设计;

(七)体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