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或抬高勘察设计费用。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根据工期、成本和质量约定优质优价的条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