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