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二十条已废止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勘察、设计全部业务或主体业务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工程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接受的业务再次分包。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