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九条已废止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按技术要求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包给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方负责,但必须接受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指导与协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