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八条已废止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由发包方依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进行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应当遵循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并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业绩和信誉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