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按期延续有效期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