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时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