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