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治理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治理目标任务完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通过湿地修复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化肥和农药的控制使用等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