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