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田间工程与保护性耕作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村镇河道或者村为单元,采取沟、河、渠堤坡工程防护与植被防护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城市市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水洪水利用等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减轻水土流失,防止河道淤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