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九条有效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