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八条有效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四)投诉、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五)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