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