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进行价格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