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调控、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