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行业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