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和监测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社会公布价格信息,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

纳入价格调查和监测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目录,由省、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