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和监测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社会公布价格信息,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纳入价格调查和监测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目录,由省、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