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公布定价目录、定价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等价格管理依据,公示政府制定价格的项目、标准等,提供价格政策咨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