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稳定价格。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筹措资金安排,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