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稳定价格。

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筹措资金安排,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